楔子:It's all about "marri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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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做很大的哈佛大學哲學教授 Michael Sandel 在 TED 給過一個簡短扼要的演講,推介古希臘哲學家 Aristotle 的正義觀。他說,在 Aristotle 看來,正義,就是給人他應得的對待。

[ 這誰不知道呢?如果只是這樣,我們都能是 Aristotle 了。(誤) ]

問題是,怎樣才算得上是給了人們應得的對待呢?Sandel 說呢, Aristotle 認為,為了探討如何公平地分配一樣東西,我們必須先探討這個東西存在的目的和意義。Sandel 援引了一個笛子的故事作為例子。他說,想像我們在分派笛子,最好的笛子應該分給誰?誰應該得到最好的笛子?根據 Sandel 的理解,Aristotle 認為最好的笛子應該分配給最好的笛手,因為音樂演奏的目的是為了創造美妙的音樂,好的笛子它存在的意義就是為了被好好地吹奏,演繹出美妙的樂曲,好笛子就是為了被好笛手吹奏而存在的,將它分派給最好的笛手,最是公平。

當然,江湖名聲這麼響亮的 Sandel 兜裡絕對不會只有一把好笛子,他立刻又舉了一個更接近我們時代與生活的真實例子。這個例子是這樣子的:

Casey Martin 是美國一個出色的職業高爾夫球手,他有條腿不好,比賽的時候必須在球場上長時間、長距離行走,對他來說是很大的挑戰與負擔。美國的法律有規定在不影響比賽本質的前提下,身障人士有權得到相應的補償,使其能與其他選手公平競爭。Martin 於是對職業高爾夫球協會 (PGA) 提出請求,希望能准許他在比賽中以高爾夫球車代步,職業高爾夫球協會以「這麼作有失公平」為理由拒絕了他的請求,他後來便告上法院,爭取自己的權益。

究竟讓 Martin 在球場上以高爾夫球車代步,是公平還是不公平呢?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必須先探究「高爾夫球賽的本質」是什麼。如果你認為高爾夫球賽的本質是將一顆很小的球從某處打入洞中,杆數愈少愈好,那你大概不會認為選手在球場上行走與否會影響到球賽的本質,對你來說選手的移動,只不過是球賽的附加事件;既然選手的移動不是球賽的重點,選手怎麼移動對球賽本身就無關緊要,准許特定選手以球車代步就不影響比賽的公平性。但如果你認為在球場上的移動方式會影響選手的體力,進而影響選手的表現,亦即影響到球賽的本質,那麼你大概就不會同意 Martin 的要求。

那有沒有可能讓所有跟 Martin 一起比賽的選手都搭車呢?是否這樣就公平了?Sandle 說,這麼一來,我們就得考慮「如果大家都搭車,那高爾夫球賽作為一項體育競賽還有可看性嗎?」說到底,我們還是無法迴避「搭車這件事情會不會影響到球賽的本質」這樣的問題。

Sandel 認為,Aristotle 的正義觀其實很貼近我們日常對於公平與正義的判斷模式,要決定什麼是公平的,我們得先討論事物的本質是什麼,有那些相關的特質與條件屬於這些事物的核心。在遇到「法律該不該承認同性婚姻」、「人們有沒有跟同性伴侶結婚的權利」等問題時也是如此。

有人說,婚姻的本質是傳宗接代,傳宗接代才是婚姻的核心價值、婚姻的意義。有人說,不對,長相廝守、白頭偕老、相互扶持才是婚姻的要義。這些說法儘管不同,卻都沒有背棄婚姻的價值與正義的追求,它們的差異,同時也是「同性婚姻該不該受到法律認可與保障」這個問題的關鍵,在於「什麼是婚姻?」對婚姻的不同認知會影響我們對這些問題的回答。我們很難略過意義與本質的討論,去決定什麼才是公平的作為。

在美國最高法院六月二十六日剛剛出爐針對同性伴侶結婚權的裁決中,首席大法官 John G. Roberts Jr. 便不只一次地強調 the core definition of marriage (婚姻的核心定義) 在這案子中扮演的重要角色。


此案上訴方與其法庭之友 (amici) 將其論證奠基在結婚權與婚姻平等的基礎上,根據過去的判決,憲法無庸置疑是保障結婚權並要求各州平等行使結婚法的,本案的關鍵問題是「什麼構成了婚姻?」或者更精確地說,是「誰來決定什麼構成了婚姻?」 ( Roberts,不同意見書,第四頁)

問「什麼構成了婚姻」就是在問「婚姻的本質」,而這個問題並沒有一個想當然爾似的簡單答案,很多時候我們都只是預設了自己所主張的婚姻概念、婚姻意義在思考相關的問題。比方說,現在似乎有愈來愈多的人相信婚姻的本質是建立在一個可以延伸到涵括同性婚姻的基礎上,也許是愛、也許是承諾等等,就像美國最高法院此次判決書正文(第二十八頁)最後提到的


[婚姻]體現了愛、忠誠、付出、犧牲、以及家庭的最高理想,[進入婚姻讓人]變得更好。

如果你認同這是婚姻的核心所在,那可能婚姻中伴侶的性別對你來說就不是一個問題,我們甚至可以說,除了這裡提到的核心意義,其餘的都不是問題。但,真是如此嗎?

你能接受一個「超過兩個人的婚姻」這樣的概念嗎?如果不行,那麼顯然對你來說,婚姻的核心意義至少還包含了人數的限制,它是不論性別,但必須是單偶的、一對一的。

[ 認為人數不是問題的朋友,麻煩前面左轉報到,地方的多偶伴侶平權運動需要你。(咦?) ]

為什麼我們會覺得人數是個問題呢?問這個問題跟問那些主張婚姻必須由一男一女組成的朋友「為什麼性別會是一個問題?」其實是很相似的,我相信當我們開始試著去回答這個問題的時候,我們會發現兩組問題的可能答案也非常相近。

異性單偶婚姻、同性單偶婚姻、多偶婚姻是三個不同的概念,不論你主張那一個,不論你以什麼理由支持自己的主張,認清它們之間的不同,是討論開始的第一步,可以幫助我們避免 talk pass to each other (雞同鴨講) 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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